公告日期:2021-03-31
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》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一年三月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-31 层,邮编:10002023-31/F,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, 20 Jin He East Avenue, Chaoyang District, Beijing 100020, P. R. China电话/Tel:+86 10 5957 2288 传真/Fax:+86 10 6568 1022/1838网址:www.zhonglun.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》的法律意见书致: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 “本所”)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贵司”或“长江环保集团”)委托,就本次权益变动事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——权益变动报告书》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——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》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(试行)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出具本法律意见书。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,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,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,本所声明如下:1、本所仅就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(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为准及为限)发表法律意见,本法律意见书不对会计、审计、资产评估、验资等法律专业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。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、审计报告、评估报告或其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,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、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。对于该等数据、报告的内容,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。2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长江环保集团如下保证:长江环保集团提供的全部资料、文件均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的,无隐瞒、虚假和重大遗漏;提供的文件上所有的签名、印鉴都是真实的,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。3、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,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。4、本所律师已履行了法定职责,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,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、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,对本次交易所涉及实施情况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,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。5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权益变动之目的使用,未经本所书面许可,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。目 录一、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......6二、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 ...... 19三、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...... 20四、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...... 34五、 后续计划 ...... 35六、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...... 37七、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...... 41八、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...... 43九、 其他重大事项 ...... 43十、 结论性意见 ...... 44释 义除非另有说明,以下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:纳川股份、上市公司 指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原第一大股东、 指 陈志江上司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、长江环 指 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保集团一致行动人、三峡资本 指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对方 指 陈志……[点击查看PDF原文][查看历史公告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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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载自: 300198股吧 http://300198.h0.cn公司名称:纳川股份
股票代码:sz300198
市场类型:创业板
上市日期:日
所属行业:塑料
所属地区:福建
公司全称: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英文名称:Fujian Superpipe Co., Ltd.
公司简介:纳川股份公司已成为国内较大的集研发、生产、销售为一体的“给排水系统解决方案”提供商,业务涵盖新能源汽车、PPP投资建设、绿色环保管材、大宗贸易等领域。公司全面参与国家PPP基础设施投资建设。在建项目投资巨大,并与国内多个城市签订项目合作意向书。集团...
注册资本:10.3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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